推拉门系列

市城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9-14 推拉门系列

  为大力推进城乡厕所均衡配置,逐步的提升厕所密度,合理调整厕所布局,完善厕所功能配套,提升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上的水准,保证公共服务更加便民利民,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号)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厕所,是指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以及公共建筑(如车站和公交场站、机场、码头、商超、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学校、医院、加油站等)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宿迁市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旅游、教育、卫生、交通、商务、水务、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厕所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厕所是城乡环境卫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维护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厕所及设备,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城乡厕所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地布局,建改并重、密度达标,功能完善、方便群众,卫生适用、环境协调”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城乡厕所规划布局应纳入市、县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并随着城乡发展及时进行调整。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规划部门,根据城市、乡镇镇区和行政村居(农民集中居住区)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编制城乡厕所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厕所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每三年应根据城乡发展总体布局来优化和调整。

  (二)公共汽车(城乡公交)始末站、长途汽车站、地铁站、火车站、高铁站、机场和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

  (三)公园广场(风光带)和风景名胜游览区、旅游景区(景点)、大中型集贸市场和商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大中型汽车充电站、物流转运集中区等公共场所。

  (四)老居民区、新建居住小区和乡镇镇区、农民集中居住区、行政村(居)所在地。

  (五)各大中小学校园和幼儿园、各级医院(镇村卫生所)和疗养院等特殊人员密集场所。

  公共场所设置厕所应当同时设置明显的统一的符合国家《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GJJ/T 125)规定的标志和指路牌。

  第八条城乡厕所应按照“定点定位、功能适用”的原则,规划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厕所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厕所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布局:

  (一)道路两侧厕所设置的间距,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镇区主要繁华街道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应当小于300米,一般街道为750~1000米。

  (三)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镇区公共绿地(公园广场、风光带、绿化带),每20000平方米用地不可以少于1座。

  建筑设计企业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乡厕所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城乡厕所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的要求,采取异地补建、原址新建等办法建设厕所,并免费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条城乡厕所建设前,应由建筑设计企业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方案设计。

  厕所设计单位应充分结合厕所选址的真实的情况、旁边的环境情况和群众的需求情况做设计,确保厕所功能适用、外观色彩与旁边的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乡厕设计的具体方案的监管部门,应全面加强城乡厕所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的厕所,不能低于《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二类标准。

  厕所应采用统一名称和标志(LOGO),外观上应设有所具备的配套服务功能标志,且各功能类型标志应统一规范。

  第十四条排水设计。城乡厕所的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合理布置雨水排放系统,规范接入市政雨水井;厕间、洗手盆、清洁池等排水须进行预处理后,方可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在厕所日常运营期间,应定期对化粪池和贮粪池进行清掏或管护,保证排水系统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新建和改造的厕所供水、电、气、热和排水等地下管网配套,要与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一)医院、加油站、公交场站、车站、居民小区等人流较为密集场所的厕所,男、女厕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应小于1:2;学校男女厕位比例应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进行设置;其他场所,男女厕位比例可按下式计算:R=1.5w/m(式中:R—女厕位数与男厕位数的比值;1.5—女性与男性如厕占用时间比值;w—女性如厕测算人数;m—男性如厕测算人数)。

  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厕所内部凡有90度角的建筑及设施,应全部采用弧度设计;地面全部采用防滑设计,增加安全性。

  (三)独立式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之和与地面面积比不宜小于1:8,当外墙侧窗不能够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厕所的通风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独立式厕所室内净高不宜小于3.50米(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米。

  (五)厕内单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30米,不应小于1.00米;双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50~2.10米。

  1.隔板及门的下沿与地面距离应大于0.10米,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15米;

  2.隔板及门的上沿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0米;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为0.90米、宽度为0.50米的隔断板,隔断板距地面高度应为0.65米;儿童小便器距地面不高于0.40米;独立小便器间距应为0.70~0.80米;宜在便池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0.15米、距离地面高度为1.55米的置物台(板);

  4.厕位间的门锁应用显示“有人”、“无人”标志的锁具,门合页宜用升降合页;厕所门应设坐、蹲位标志或无障碍厕位标志;

  6.厕位间应在侧面隔板上安装坚固、耐腐蚀衣物挂钩,挂钩距地面高度宜为1.55米;学校厕位间挂钩距地面高度宜为1.30米,且承重量不可以少于5公斤;医院厕位间应至少安装2只挂钩,距地面高度分别为1.50米、1.70米;医院小便池上方应设计安装吊钩;

  7.厕所大、小便池应采取了自动感应或人工冲便装置;医院应全部采取了自动感应式或脚踏式冲便装置;小学及幼儿园、儿童医院等场所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学生和儿童身高,多采用落地式小便器;

  (九)男、女厕间应设置平开单门或双门,并在门顶或门侧醒目位置安放男、女厕间标志。

  医院普通病区男、女厕间门可采用感应式装置,传染病区厕门一定要采用感应式装置,最好能够降低交叉性感染。

  (一)所有厕所均须设置洗手盆,并采用感应式洗手龙头,洗手台距离地面高度0.80米,儿童洗手台距离地面高度0.60米。学校、医院厕所洗手台应加装热水装置。

  (二)洗手台正上方应安装宽1.00米、厚0.50厘米的面镜,镜面长度应根据洗手台实际尺寸确定,镜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为1.10米。

  (三)洗手台应放置肥皂盒、肥皂或洗手液,学校应加放护手霜、梳子等物品。洗手台两侧墙壁可安装烘手机、厕纸盒,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潮型,安装高度为1.30米。

  (二)所有厕所应至少在工具间设置一个清洁池,尺寸为0.40米×0.60米。

  (三)学校、医院、加油站、公交场站、车站及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应结合实际需要设置管理间,其他区域的厕所均应设置管理间,管理间面积应视条件需要设置,一类厕所大于6.00平方米,二类厕所为4.00~6.00平方米。

  (四)管理间应放置床、桌椅、饮水机,视条件增设电磁炉、电风扇等生活用具。

  学校院内新建独立式厕所的,应设置第三卫生间;已建有独立式厕所的,可以通过空间改造的方式设置一座第三卫生间;无独立式厕所的,必须在教学楼或办公楼的一楼改造设置一座第三卫生间。

  各加油站、公交场站、车站、码头、机场、居民小区等区域厕所,均应通过新建或改造的方式,设置第三卫生间。

  1.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入口,应方便行动不便者进入,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米;

  2.内部设施宜包括成人坐便器、成人洗手盆、多功能台、安全抓杆、挂衣钩和呼叫器、儿童坐便器、儿童洗手盆、儿童安全座椅;

  5.成人坐便器、洗手盆、多功能台、安全抓杆、挂衣钩、呼叫按钮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设施(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6.多功能台和儿童安全座椅应可折叠并设有安全带,儿童安全座椅长度宜为0.28米,宽度宜为0.26米,高度宜为0.50米,离地高度宜为0.40米。

  1.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

  2.厕所的入口和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米;

  3.第三卫生间厕门应方便开启,可采用感应式装置,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米;

  1.无障碍厕位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宜做到2.00米×1.50米,不应小于1.80米×1.00米;

  2.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50米的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米,平开门外侧应设高0.90米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0.90米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3.厕位内应设坐便器,厕位两侧距地面0.70米处应设长度不小于0.70米的水平安全抓杆,另一侧应设高1.40米的垂直安全抓杆;

  1.无障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40米,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0.25米处,设高度为1.20米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离墙面0.55米处,设高度为0.90米水平安全抓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

  2.无障碍洗手盆的水嘴中心距侧墙应大于0.55米,其底部应留出宽0.75米、高0.65米、深0.45米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并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

  3.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直径应为3.00~4.00厘米,内侧距墙不应小于4.00厘米;

  (一)街坊公舍是在满足群众较为完善的基本如厕功能基础上,充分利用厕所内部剩余空间和外部环境,拓展和丰富更为便民利民服务功能的小型民生综合体。

  (二)街坊公舍建设前,应加强对社区的风情、人文、历史的调查,严格遵守“适度、适宜、便民、利民”的原则。

  (三)街坊公舍内部空间结构不得低于二类标准,空间设计、功能配套更为人性化;外部空间不仅与周边环境更为协调,而且适宜商业化运营,充分展现民生需求。

  (四)积极拓展和丰富街坊公舍内、外部综合服务功能。内部相应增设WIFI、手机充电设备、缴费设备、自动饮料售卖机、图书阅览处、自动擦鞋机、空调、休息椅、雨伞收集器、开水机,视条件和实际要增设母婴室等功能性服务设施;外部视条件可增设ATM机、机动车充电桩、墙体广告、书报和彩票售卖、公共自行车点等功能。

  1.母婴室内应干净、整洁、温馨,门上应设置铭牌,室内应放置1张婴儿护理台,台面距地高度为0.70米;至少放置2把椅子,其中1把为婴儿座椅(可购置成品);室内应有垃圾桶1只、双联电源插座1个,可根据需要增设水池、资料架等;

  3. ATM自动取款设施的建设安装应符合相关银行、金融设施建设安装的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

  4.手机充电设施、无线网络设施、电子广告、便民信息快捷查询端口等电器、网络设施的安装配套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如厕人员的安全,不影响市容管理规定;

  5.电动车充电设施设置应安全、规范,符合城市市容标准,不得影响道路出行和行人出入;

  6.其他配套便捷设施设备布置的安装、通信网络线路的铺设,均应符合相关安全质量要求,不影响主体功能,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相关规定,不影响市容市貌。

  (一)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要分别符合A级、AA级、AAA级的要求同时还要符合通用要求。

  (二)旅游厕所设计、建设与管理标准依据《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

  (三)对全域旅游创建示范单位和旅游景区、旅游风情小镇、乡村旅游区、工业旅游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中心与服务区、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休闲步行街区等区域范围内的厕所应进行全面提升,并全部达到国家旅游厕所质量等级A级及以上标准,其中4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旅游厕所20%达到AAA标准。

  (四)A级、AA级、AAA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用“A、AA、AAA”表示,采用统一标志(LOGO),示意图可参见《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附录A。

  第二十三条城乡厕所的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布点建设,并加强老旧厕所的改造升级。

  人流量大,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地段,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应当对外开放,供行人使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其位于公共场所的内部厕所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场地应设置临时性厕所或流动性厕所,并安排专人管理维护,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二)新建住宅区和其他开发区设置厕所,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新建住宅区建设的配套性厕所,可为独立式厕所,也可为物业附设厕所,但必须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纳入住宅区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并配建第三卫生间。

  (三)公园、风景名胜游览区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城市主次干道、乡镇镇区及其他规划确定并单独划拨用地设置的厕所,由属地政府负责。

  (六)学校、医院、加油站、公交场站、车站等特殊区域附设的厕所,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产权单位建设改造。

  第二十六条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要配建厕所的,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必须将厕所列入开发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开发建设工程概算。厕所建设应当便于向社会开放,并与开发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厕所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拆迁、复建方案;经批准,在按照标准要求完成复建厕所后方可拆除原厕所。相关申请、复建方案和批复文件、验收手续须报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时说明理由,提出完成复建时间,经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后,由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免费设置流动厕所。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复建,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建,从超出之日起,由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按日收取流动厕所设置管理费。如建设单位不需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供流动厕所,可自行购买、租赁流动厕所,但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管护,并缴纳粪便收集处理费。

  第二十九条拆除厕所应当就地或者在原址附近复建;因道路工程建设拆除厕所的,应当沿新建、拓建的道路两侧复建。

  经认定确无条件在原址或者附近复建的,必须按照经审定的复建方案异地重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厕所产权单位偿还原厕所建设费用(含地价)。此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厕所的重建或者改建。

  第三十条城市建成区或乡镇镇区新建道路的,必须按照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预留厕所建设位置及相应的供水、供电、通讯和排水功能。

  第三十一条新建、复建的厕所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原厕所产权属于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合格后的半年内将厕所产权移交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新建、复建或者改造厕所,在全市范围内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一、二类标准。厕所的蹲位数应当满足公众用厕需要,三格化粪池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独立设置的厕所,应当将距厕所外墙3米以内的空地用于绿化,厕所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与建筑物连体附设的厕所,必须有独立通道。

  所有新建、改建的厕所应设置与主次道路搭接的人行通道,并配设方便残疾人同行和使用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城乡厕所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管理制度,按规范要求设置围墙围挡,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及旁边的环境的保护。工程结束后,应按照原标准恢复和修复市政设施和绿化。

  第三十四条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厕所,依照本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按照标准进行改造或重建,但在改造或重建期间应当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设置临时性流动厕所。

  影剧院、商场、饭店、车站、码头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厕所或者原有厕所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三十五条城乡厕所竣工时,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书面提请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区厕所验收由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规划、建设、环保、水务、电力、电信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共同参与。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城乡厕所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实行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维护。鼓励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厕所保洁和维护的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制度、有标准、有人员、有经费、有记录、有考核的“六有”要求,加强厕所的管理和维护。城乡厕所日常保洁、管理和维护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厕所内部合适位置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男女厕所(中英文标识)、免费开放时间、残疾人专用、安全防滑、投诉电话、管理制度等各种标识标牌;

  (二)等级厕所每座至少有1名保洁人员,街坊公舍至少有1-2名保洁人员;保洁人员要着工作服、持证上岗、文明作业;工作期间不得脱岗、串岗、断岗;

  (四)厕所要按时投放消毒灭菌药剂,及时消毒杀菌,确保无异味、无蟑螂、无蚊蝇、无老鼠、无蛆虫;

  (五)保洁工具应整齐摆放在工具间内,不得随意摆放在便器、洗手盆、厕所间或周边绿化带内;管理间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七)厕所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大小便器、灯具、洗手盆、镜子、挂物钩等设施设备干净整洁,无积尘、无污渍、无水渍、无蛛网、无乱涂乱画;

  (八)厕所外环境整洁,无乱堆杂物。厕所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十)厕所保洁要及时,要动态保洁和定时保洁相结合,并准时做好厕所各项记录;

  (十一)厕所各类设施设备完好,随坏随修,不得影响正常使用;更换设施设备一般不超过0.5个工作日,维修设备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十二)厕所保洁人员每天要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件及部位及时报修,保证安全正常运转;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保洁人员有劝阻、报告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城乡厕所产生的粪便一定要按照标准要求排放。凡经过厕所附带的粪便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粪便,可以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统一处理;凡不具备自行处理排放要求的厕所粪便,应经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专业企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清掏、清运,统一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县联动、城乡一体”的要求,加强对城乡厕所的卫生及设施、设备等进行全方位检查督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市级旅游、住建、教育、卫生、交通、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自行业条线单位厕所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及时整改有一定的问题,确保厕所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宿迁市城市公厕设计标准导则》(下称《导则》)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主;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仍参照《导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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